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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
頒布單位: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yè)部、水利部、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法規(guī)類別:招投標法規(guī)
行業(yè)屬性:部門規(guī)章
管轄區(qū)域:跨省
頒布日期:2005-01-18
生效日期:2005-03-01
詳細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yè)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第27號
為了規(guī)范工程建設項目的貨物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yè)部、水利部、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審議通過了《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現予發(fā)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印送: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xié)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國務院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fā)展改革委(計委)、經貿委(經委)、建委(建設廳)、鐵路局(鐵路分局)、交通廳、信息產業(yè)廳、通信管理局、水利廳、民航各地區(qū)管理局,各計劃單列企業(yè)集團。
第一章 工程建設項目貨物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工程建設項目的貨物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活動。
前款所稱貨物,是指與工程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
第三條 工程建設項目符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guī)模標準規(guī)定》(原國家計委令第3號)規(guī)定的范圍和標準的,必須通過招標選擇貨物供應單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guī)避招標。
第四條 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貨物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qū)或者部門的限制。
第五條 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活動,依法由招標人負責。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對項目實行總承包招標時,未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的貨物達到國家規(guī)定規(guī)模標準的,應當由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依法組織招標。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對項目實行總承包招標時,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總承包范圍內的貨物達到國家規(guī)定規(guī)模標準的,應當由總承包中標人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共同依法組織招標。雙方當事人的風險和責任承擔由合同約定。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或者總承包中標人可委托依法取得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承辦招標代理業(yè)務。招標代理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招標代理服務費用應當由招標人支付;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與投標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六條 各級發(fā)展改革、建設、鐵道、交通、信息產業(yè)、水利、民航等部門依照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關于工程建設項目行政監(jiān)督的職責分工,對工程建設項目中所包括的貨物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jiān)督,依法查處貨物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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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中國采購與招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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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 第1頁·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
- 第2頁·第二章 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
- 第3頁·第三章 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投標
- 第4頁·第四章 工程建設項目貨物開標、評標和定標
- 第5頁·第五章 罰 則
- 第6頁·第六章 附 則